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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點*2關於郵局定存單的問題~急
現在我在郵局有一張機動定存...由於時間還沒到期~~如果我把戶名轉給我媽名下的話.可以這樣做嘛?可以的話會不會損失些什麼?
現在我在郵局有一張機動定存...由於時間還沒到期~~如果我把戶名轉給我媽名下的話.可以這樣做嘛?可以的話會不會損失些什麼? 答:除非你做的是"可轉讓定期存單",要不然只是一般的定存單,是不能將戶名轉到你媽的名下! 註:何謂可轉讓定期存單 是貨幣市場的工具,配合政府金融政策,充裕短期信用工具及便利工商企業、一般民眾短期資金之運用而開辦之存款業務。其面額以新台幣拾萬元為單位,並得按其倍數配合需要,分訂數種面額。目前分為壹拾萬元、伍拾萬元、壹佰萬元、伍佰萬元、壹仟萬元、伍仟萬元、壹億元七種。期限最短為一個月,不得逾一年(最長就是一年)。 一、資格限制: 工商企業、一般民眾為短期資金之運用之存款業務。 二、辦理方式: 發行(開戶)手續: 本存單分記名式與無記名式兩種,任由存戶選擇,均得依法自由流通轉讓。惟一經發行,持有人不得中途要求記名或取消記名。 個人、公司、行號及機關團體均可申購本存單。申請人如係個人,應依姓名條例之規定用本名開戶,並提示身分證件;如以公司行號或機關團體等名義申購,則提示有關證照文件並以該公司行號或機關團之名稱開戶。 本存單無論記名與否,均不必預留印鑑。 三、其他規定: 可轉讓定期存單可隨時轉讓,發行時申購人免填印鑑卡。 可轉讓可定存單之利息所得則採分離課稅,由扣繳義務人依規定稅率(目前為百分之二十)於存單到期兌償時一次扣繳稅款,不再併入所得人之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所得額。 可轉讓定期存單不得中途提取,逾期部份停止計息。 四、中途轉讓 本存單中途轉讓無須向本局辦理過戶手續,讓與人與受讓人是否本人,本局不負認定之責。 本存單不論記名與否,其中途轉讓均應於存單背面「讓與人」欄記載讓與人之姓名或名稱、身分證或事業團體統一編號、地址、受讓日期及受讓價格,並由讓與人簽章,且應於「受讓人」欄記載受讓人姓名或事業名稱。 本存單背面之轉讓記錄,讓與人欄內所填讓與人姓名或名稱,應與前次受讓人欄名稱相符,但原存戶讓與時,應於存單背面「原存戶」欄內記載其姓名或名稱、身分證或事業團統一編號、地址及出讓價格並簽章,如屬記名式存單,其簽章應與存單正面之原存戶姓名或名稱相符。 五、掛失止付 本存單掛失止付,應由持有人向原發行單位辦理,填具「單摺掛失止付申請書」,同時應依法向法院辦理公示催告,本局將俟除權判決後,憑除權判決書具據補發新存單。 六、還本付息 憑存單及持有人身分證或事業團體證照( 營業執照如係影本應加蓋該機構印章並提示負責人身分證 )清償本息。 應由持有人在存單背面「讓與人」欄(原存戶未轉讓者在「原存戶」欄) 記載姓名或事業團體名稱、身分證或事業團體統一編號、地址等並加簽章。 存單到期日如為休假日,按存單利率給付休假日之利息,逾期部份停止計息。 發行單位於兌付本息時,本局將按利息總額依分離稅率代為扣繳所得稅。 可轉讓定存單利率還是會活期性存款利率高一點,
定存未到期,要做任何變動,都一定會有損失小則印鑑遺失欲更換→收費50元,若存單遺失補發也一樣至於轉到家人名下,就要作「解約、再新立帳戶」的動作假如你已年滿20歲,想把存單轉換成媽媽的名字,就要先終止這張存單,然後由母親辦理開新存單→帶你的原存單、印鑑章、身分證與存摺到原存局辦理母親也必須到場,攜帶雙證件〈身分證及健保卡〉與印鑑章利息的部份,會計算實際存入期間應得利息,打八折歸還存戶所以會損失兩成的利息喔!不過昨天定存才剛加碼,所以新存單可以累積較多利息,換算起來,應該差不多原則上我們鼓勵客戶儘量存滿原定期間後再作變動比較好,一方面避免無謂損失,另方面也減少往返路程的舟車勞頓。以上回答,供你參考囉~參考資料:郵局現職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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