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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局把我的包裹東西用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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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台北寄出>郵局寄出<新竹>的包裹被退回我家結果東西不見了!!!!查證結果包裹根本就沒寄到新竹郵局去~~~就退回我這<裡面東西被拆開過>我該怎麼像郵局要求陪賞!!或是該相關單位ㄉ電話謝謝贈20點更新:重點是那個郵局未把我的物品寄出因為新竹郵局查過了她們沒收到這包裹代表東西一直都在台北郵局直接退回我家!!!!但是我的東西卻不見了~~~這我要如何查詢?更新2:是裡面的物品不見!!!!外面的紙袋都還在!!更新3:還用一個小小的膠帶把打開ㄉ缺口黏回去!!!更新4:郵局一直推卸責任可請問該找哪些相關單位申訴





我查到郵局有以下條款,如果還不懂,可以打電話去問 顧客服務專線:0800-700-365 完善的補償機制: ● 郵件如有遺失、被竊、毀損情事,寄件人得於交寄日起六個月內,檢同原執據向原寄郵局申請補償。 ● 補償金額依郵件處理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名稱: 第二十九條 修正時間: 郵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寄件人得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補償:一、 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時。 二、 其他各類掛號郵件全部遺失或被竊時。 名稱: 第三十條 修正時間: 前條求償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收件人行使: 一、 收件人提出證據,證明已由寄件人授與求償權。 二、 郵件一部毀損或被竊,收件人收受其餘部分時,已聲明保留求償權。 名稱: 第六十三條 修正時間: 郵件經查詢,有遺失、被竊或毀損,依法應予補償者,郵局應儘速支付補償金,至遲應自查詢之翌日起三個月內為之。國際郵件,經查詢逾三個月仍未能獲致結果時,寄件人得以書面聲明,如不符合補償條件者,願將已領之補償金退還,向郵局申請先予補償。 名稱: 第六十四條 修正時間: 國內掛號函件之補償金額,每件為新臺幣五百七十五元;國際掛號函件,每件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三十計算單位,計算補償金額;掛號印刷物專袋,每袋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一百五十計算單位,計算其補償金額。報值或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時,按所報或所保價值之全部或一部予以補償。一部損失,以實價補償,其實價,依收寄時及收寄地之市價定之,最多以原件所報或所保價值為限。寄件人自願放棄前二項補償金而請求補寄相同之國內函件者,得免費收寄之。 名稱: 第六十六條 修正時間: 國際掛號函件、包裹及保價郵件因不可抗力致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而不予補償者,其已付各項資費,寄件人得請求退還。但保價費,不包括在內。 名稱: 第六十七條 修正時間: 保價郵件、報值或掛號包裹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者,於給與補償金時,並退還其郵資。但保價費、報值費,不予退還。代收貨價郵件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者,並退還其代收貨價費。 名稱: 第六十九條 修正時間: 郵件遺失、被竊或毀損者,中華郵政公司應依規定補償。但其間接利益損失,不予補償。 名稱: 第七十六條 修正時間: 掛號郵件遺失、被竊或毀損時,原寄郵局應立即通知寄件人。但以能通知者為限。 名稱: 第二百十 條 修正時間: 郵件經查詢如有遺失、被竊或毀損依法應予補償者,郵局應儘速支付補償金,至遲應自查詢之翌日起三個月內為之。國際郵件經查詢逾三個月仍未能獲致結果時,郵局得依寄件人之要求先予補償,但寄件人須以書面聲明如不合補償條件時,願將已領之補償金退還。 名稱: 第二百十一條 修正時間: 國內掛號函件之補償金額,每件為新臺幣五百七十五元,國際掛號函件每件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三0計算單位,計算其數額。掛號印刷物專袋每袋依特別提款權一五0計算單位,計算其數額。報值或保價郵件遇有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時,如係全部,按所報或所保價值全數補償;如係一部,就其損失之實價予以補償。其實價,依收寄時及收寄地之市價決定。但最多以原件所報或所保價值為限。寄件人自願放棄第一項或第二項補償金而請求補寄相同收件及寄件地址且相同資費之國內函件者,得免費收寄之。





到最後會不了了之啊之前我有在東森買旅遊券,後來被寄到別人家去了,也被對方簽收,我直接打給那個郵局。他們說要賠,因為東森的錢我付了,後來,東森那邊作廢掉那些住宿券,然後退費給我,就沒有賠不賠的問題。所以我沒有再追究。至於你的問題,還是要向郵局反應,然後他們要提出把你退件走的人的姓名(除非那個人簽你的名字),或者證明,東西不是你收的,且被人拆過。趕快在第一時間向郵局反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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